【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11年 土地法規(三)

何謂原地價?又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原地價之意義:

1.依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移轉現值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應就其超過總數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36 條第 2 項之規定扣減後,徵收土地增值稅。故,所謂「原地價」,原則即指前述「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

2.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所稱「原規定地價」:

(1)係指中華民國 53 年規定之地價;其在中華民國 53 年以前已依土地法規定辦理規定地價及在中華民國 53 年以後舉辦規定地價之土地,均以其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為原規定地價。所稱「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於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係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2)至於「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須視有無特別規定,例如於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係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但繼承前依規定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地價,高於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者,應從高認定。

3.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應按政府公告之物價指數調整後,再計算其土地漲價總數額。

(二)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

1.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2.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3.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4.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5.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6.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

相關法條

平權§38、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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