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7年 民法概要(四)

四、乙未經甲授與代理權,於 107 年 4 月 10 日,以甲代理人身分與丙訂立價值 1 千萬元甲所有之 A 屋之買賣契約。丙於 107 年 5 月 10 日方知乙無代理權限。試述若甲拒絕承認乙代理訂立之買賣契約,丙可否要求甲給付價金?如乙僅 18 歲,情況有無不同?又如乙以詐術使丙信其為成年人時,法律關係是否不同?(25 分)

擬答

(一)丙不得請求甲給付價金亦給付A屋:

1.不論甲是否承認該買賣契約,甲係屬買賣契約之出賣人,本無交付價金之義務,合先敘明。

2.無權代理係指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法律行為,依其效果,可分為表見代理及狹義無權代理:

(1)表見代理:

指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存在之外觀,足令使人信其有代理權時,法律規定本人應負授權之責,以保護相對人的信賴與即交易安全。
可見於民法第 169 條規定,由自已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2)狹義無權代理:

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均屬之。依民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無權代理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

3.依題旨,乙未經甲授與代理權,以甲之代理人身分與丙訂立甲所有之 A 屋之買賣契約,無表見代理之情形,應屬狹義無權代理,該房屋買賣契約屬效力未定,經甲拒絕承認後該契約確定不生效力,因丙與甲間並無買賣關係,故丙不得請求甲給付標的物 A 屋。

(二)如乙僅 18 歲之法律關係:

1.依民法第 77、78 79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未經允許所為之意思表示,於單獨行為,無效;於契約行為則屬效力未定,須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溯及生效,經拒絕則無效。

2.依題旨,如乙僅 18 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意思表示不生效力,故乙以甲名義與丙訂立之房屋買賣契約不生效力,不致發生無權代理之情形,與上述乙成年之情況並不相同。

(三)如乙以詐術使丙信其為成年人之法律關係:

1.依民法第 83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詐術使人信其有行為能力或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之行為有效。

2.依民法第 104 條,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3.依上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得為代理人,無須有完全行為能力,其所為之意思表示亦無須其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

4.本題情形,乙以詐術使丙信其為成年人時,其所為無權代理之意思表示不須其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逕依民法第 83 條規定即屬有效;另依第 104 條規定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故乙以甲名義與丙訂立之房屋買賣契約得以成立,從而發生無權代理之情形,此時,法律關係與乙成年之情況並無不同。

相關法條

民法§77、78 79、83、104、16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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