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11年 土地稅法規(四)

近年國內房地產價格飆漲,為抑制投機炒房,穩定不動產交易市場,政府於民國 110 年 4 月 28 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 14-4 條,對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稅率作調整,請問其稅率結構為何?試依「所得稅法」最新規定說明之。(25 分)

擬答

修正後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稅率結構如下: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2.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3.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五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4.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5.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6.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7.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8.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2.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相關法條
所得稅法§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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