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請就地政士法之規定,說明不得充任地政士之情形;其已充任者,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另地政士不得有那些行為?(25 分)
擬答
(一)不得充任地政士之情形:
1.無相關證書:
中華民國國民經地政士考試及格,並領有地政士證書者,得充任地政士。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仍得充任地政士。
反之,無地政士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不得充任地政士。
2.犯罪行為:
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
3.除名處分:
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4.及格資格經撤銷: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二)已充任者,主管機關應之處置:
有上開情形之一而其已充任地政士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地政士證書;中央主管機關為撤銷或廢止時,應公告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地政士公會。
相關法條
地政士§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