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11年 土地法規(四)

土地法有關土地徵收之收回權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763 號解釋認為有違憲法,所指稱者為何?又經主管機關增訂之條文內容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收回權之規定︰

按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 1 年之次日起 5 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

1.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2.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二)司法院釋字第 763 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 763 號解釋認為,上開條文逕以「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為徵收收回權之時效起算點,並未規定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致其無從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於此範圍內,有違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從而要求土地法儘速檢討修正。

(三)增訂之條文內容︰

為符合大法官釋字第 763 號解釋意旨,於請求權時效內提供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充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之要求,遂於民國 110 年 12 月增訂土地法第 219 條之 1 規定,內容如下:

1.私有土地經徵收並於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次日起,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通知及公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土地使用情形,至其申請收回土地之請求權時效完成或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止。

2.未依前項規定通知及公告而有土地法第 219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10 年內,申請收回土地。

3.土地法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110.12.10),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申請收回土地之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者,應適用前 2 項規定。

4.第 1 項通知與公告土地使用情形之辦理事項、作業程序、作業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相關法條
土法§219、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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