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4年 民法概要(二)

二、何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在何種情形下,承租人始可以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原則?(25 分)

擬答

(一)「買賣不破租賃」之意義:

1.依民法第 425 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2.租賃契約為債權契約,僅存在於當事人之間,民法為加強租賃權之效力以保護承租人,明定於上開特定條件之下,使租賃權具有相當於物權之效力,學理上稱之為「租賃權之物權化」。

(二)承租人主張「買賣不破租賃」之要件如下:

1.租賃物交付業經交付。

2.承租人占有中。

3.出租人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

4.如為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相關法條
民法§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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