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請分別依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之規定,說明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時機?又,試問政府輕課土地增值稅,可能產生何種政策效果?請分別從土地利用、地方財政及社會公平面分析之。(25 分)
擬答
(一)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時機:
1.土地法:
(1)土地增值稅照土地增值之實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或雖無移轉而屆滿十年時,征收之。前項十年期間,自第一次依法規定地價之日起計算。
(2)依土地法第 147 條實施工程地區,其土地增值稅於工程完成後屆滿五年時征收之。
2.平均地權條例:
土地增值稅之徵收,應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行之。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徵土地增值稅。
3.土地稅法:
(1)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2)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依本法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但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
(二)輕課土地增值稅可能之政策效果:
1.土地利用:
對於土地利用而言,土地增值稅稅率過高易使因地主出售成本過高而惜售或將稅捐轉嫁於買方;反之,輕課土地增值稅,使得降低土地增值稅之轉嫁且減少地主規避稅賦情形,因而增加地主出售或移轉土地的意願,使得活絡土地交意市場使資源落入最有效使用者,以集約利用土地。
2.地方財政:
對於地方財政而言,從短期來看,促進土地的交易意願後,可能會造成稅賦上的增加,而活絡了市場也會帶動其他產業的發展,因而增加財政收入;但長期實施輕課土地增值稅會使未來的土地增值稅大量減少及稅收不穩定,影響地方財政收入。
3.社會公平:
土地增值稅徵收原意,係為貫徹平均地權理論「漲價歸公」之理想,但政府輕課土地增值稅,並不符合稅賦公平原則,且違反「漲價歸公」之理想。
相關法條
土法§176、177、平權§36、土稅§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