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96年(第一次) 土地法規(一)

一、已徵收之土地在那些情況下,應辦理撤銷徵收?又,誰可以申請撤銷徵收?請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得申請撤銷徵收之情形: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1)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2)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2.殘餘一併徵收部分:

依前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二)撤銷徵收之申請人:

1.需用土地人:

撤銷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2.原土地所有權人: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開應辦理撤銷徵收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請求之。

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而需用土地人未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需用土地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審查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徵收。

相關法條
徵收§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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