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3年 土地登記實務(二)

二、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申請土地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為之,但亦有不同情形之規定,試分述各種不同情形之規定,並應由何人提出申請?(25 分)

擬答

(一)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依其規定辦理:

1.因承租土地經界不明者,由承租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2.因宗地之部分擬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者,由擬設定各該權利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3.地上權之分割者,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4.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或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因時效完成所為之登記請求者,由權利人申請。

5.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由權利人申請。

6.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合併者,由共有人全體申請。但合併或標示分割,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

7.因建造行為需要鑑界者,得由建造執照起造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8.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因土地浮覆回復原狀時,復權範圍僅為已登記公有土地之部分,需辦理分割者,由復權請求權人會同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申請。

9.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調處結果確定者,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

10.依法令規定得由地政機關逕為測量者。

(二)前項申請,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為之。

相關法條
地測§205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