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3年 土地登記實務(三)

三、土地共有人之一出售其應有部分予共有人以外之人、建築基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予有優先購買權人以外之人,於申請土地移轉登記時,各應檢附何種文件證明優先購買權人確實放棄優先購買權?又優先購買權人若有異議,應如何提出?(25 分)

擬答

(一)土地共有人之一出售其應有部分予共有人以外之人:

申請土地權利移轉登記時,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5 條第三項、第五項、土地法第 34-1 條第四項、農地重劃條例第 5 條第二款、第三款或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2 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應附具出賣人之切結書,或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二)建築基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予有優先購買權人以外之人:

依民法第 426-2 條、第 919 條、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07 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5 條或農地重劃條例第 5 條第一款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放棄或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者,申請人應檢附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或出賣人已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之證件並切結優先購買權人接到出賣通知後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三)優先購買權人異議時之處理: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之登記,於登記完畢前,優先購買權人以書面提出異議並能證明確於期限內表示願以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或出賣人未依通知或公告之條件出賣者,登記機關應駁回其登記之申請。

相關法條

土登§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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