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但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什麼文件?試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列舉說明之。又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如何認定建物之權利價值以計收登記規費?(25 分)
擬答
(一)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之文件如下:
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2.門牌編釘證明。
3.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繳納水費憑證。
5.繳納電費憑證。
6.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8.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9.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建物之權利價值之認定方式:
1.建物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
2.建物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
相關法條
登§4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