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4年 土地法規(四)

四、甲為依地政士法之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之執業地政士,除於臺北市設立一處事務所執業外,另為擴展業務,再於他處設立分事務所。請問此種情形,甲有無違反何項規定?會否受到何種懲戒?試分述之。(25 分)

擬答

(一)設立事務所之限制:

1.地政士應設立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地政士二人以上組織聯合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

2.前項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二)違反之懲戒:

依地政士法第 44 條第 2 款規定:地政士違反第 12 條第 2 項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相關法條

地政士§12、§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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