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4年 土地法規(二)

二、政府實施照價收買之時機與收買之價格為何?試依規定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照價收買之時機:

1.低報地價: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2.私有空地: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3.私有荒地: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

4.低報現值:

平均地權條例第 47-1 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申報人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

5.超額建地:

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6.耕地回收:

(1)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時,得終止租約。

(2)依前項規定終止租約,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一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之。

(二)照價收買之價格:

1.依「低報地價」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地價為準。

2.依「低報現值」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

3.依「私有空地」、「私有荒地」、「超額建地」、「耕地回收」規定收買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相關法條
平權§16、26、26-1、31、47-1、7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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