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4年 民法概要(四)

四、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丙、丁二子。甲生前立遺囑指定應繼分,乙為四分之三,丙為八分之一,丁為八分之一。甲死亡時留有遺產三百六十萬元,問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25 分)

擬答

(一)甲之繼承人:

依民法 1138 條,甲之繼承人為配偶乙、其子丙、丁。

(二)遺產分配乙得 240 萬;丙、丁各得 60 萬:

1.應繼分規定:

(1)依民法第 1144 條,配偶與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依民法第 1141 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2.特留分規定:

(1)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5)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3.遺囑不得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4.本題情形:

(1)依上開規定,丙、丁之特留分各為 60 萬。

(2)依題旨,甲死亡時遺有財產 360 萬元,且生前立有遺囑指定應繼分,乙分配 270萬(3/4);丙、丁各分配 45 萬(1/8),此時指定應繼分侵害特留分,依民法第 1225 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3)綜合以上,丙、丁行使扣減權之結果為乙分配 240 萬;丙、丁各分配 60 萬。

相關法條
民法§1138、1141、1144、12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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