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96年(第一次) 不動產估價概要(二)

二、請說明運用比較法進行不動產估價時,應調整的項目有那些?(15 分)又目前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針對這些價格調整值有何規範?(10 分)

擬答

(一)比較法應調整項目:

1.情況調整:

比較標的之價格形成條件中有非屬於一般正常情形而影響價格時,或有其他足以改變比較標的價格之情況存在時,就該影響部分所作之調整。

2.價格日期調整:

比較標的之交易日期與勘估標的之價格日期因時間之差異,致價格水準發生變動,應以適當之變動率或變動金額,將比較標的價格調整為勘估標的價格日期之價格。

3.區域因素調整:

所選用之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不在同一近鄰地區內時,為將比較標的之價格轉化為與勘估標的同一近鄰地區內之價格水準,而以比較標的之區域價格水準為基礎,就區域因素不同所產生之價格差異,逐項進行之分析及調整。

4.個別因素調整:

以比較標的之價格為基礎,就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因個別因素不同所產生之價格差異,逐項進行之分析及調整。

(二)價格調整值之規範:

1.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時,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但勘估標的性質特殊或區位特殊缺乏市場交易資料,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2.經比較調整後求得之勘估標的試算價格,應就價格偏高或偏低者重新檢討,經檢討確認適當合理者,始得作為決定比較價格之基礎。檢討後試算價格之間差距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排除該試算價格之適用。

3.前項所稱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距,指高低價格之差除以高低價格平均值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相關法條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19、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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