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96年(第二次) 不動產經紀法規(一)

一、不動產說明書之解說與交付,應如何進行?又其不得記載事項包括那些?試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解說與交付之說明如下:

1.解說: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2.交付:

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於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二)不動產說明書不得記載事項:

1.不得記載本說明書內容僅供參考。

2.不得記載繳回不動產說明書。

3.不得使用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4.預售屋出售標的,不得記載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5.不得記載以不動產委託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不動產委託承購標的現況說明書、要約書標的現況說明書或建物現況確認書,替代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

6.不得記載房價有上漲空間或預測房價上漲之情形。

相關法條
經紀業§23、24、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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