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經紀人員甲為增加業績以提高收入,分別於 A、B 兩家經紀業營業處所任職,此種情形是否符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之意旨?試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申述之。(25 分)
擬答
(一)經紀人員原則上應專任一經紀業:
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二)相關罰則:
1.經紀人員違反前開規定,應予申誡。
2.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
相關法條
經法§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