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110年 不動產經紀法規(一)

一、請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110 年 7 月 1 日施行新制,詳述:(25 分)
(一)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實價登錄由誰申報?申報時機為何?預售屋買賣案件未依限申報或申報不實,有何罰責?
(二)經營仲介業務者應實價登錄之案件及申報時機為何?未依限申報或申報不實,有何罰責?

擬答

(一)就題旨說明如下:

1.申報人:

依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1 條第 2 項規定,係由經營代銷業務者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2.申報時機:

依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1 條第 2 項規定,係由經營代銷業務者應於簽訂買賣契 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3.罰則: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6 款規定分述如下:

(1)第二點,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價格、交易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2)第六點,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租金、價格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就題旨說明如下:

1.應申報之案件及時機: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1 條第 1 項規定,「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2.罰則: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6 款規定:

(1)第五點,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 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第六點,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租金、價格及面積以外資訊不 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條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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