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110年 不動產經紀法規(二)

二、請依據公平交易法規定,論述下列問題:(25 分)
(一)第 2 條所稱事業有那些?
(二)有建設公司委託地產公司代銷預售屋,在各樓層平面圖、各戶室內外面積、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房屋售價等相關商品資訊都尚未規劃完成前,就先辦理預售屋限量抽籤選戶禮賓活動,產生人潮擁擠爭相搶購的排隊現象,且當天禮賓活動營造出消費者中籤機不可失、不買可惜的氣氛,抽籤辦法規定只有 1 分鐘的選戶時間,超過時間就讓給下一組客人。請就公平交易法論述建設公司及地產公司有無違法?並說明依據的規定及理由。

擬答

(一)公平交易法第 2 條規定,所稱事業如下:

1.公司。

2.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3.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所稱事業。

(二)依題旨,本題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情形,說明如下:

1.違反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

(1)除公平交易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2)預售屋銷售,預售屋各樓層平面圖、各戶室內外面積、買賣契約書、房屋售價為預售屋買賣最重要的交易資訊,在相關預售屋資訊尚未規劃完成前,就辦理預售屋之銷售,即屬足以影響交易程序之欺罔顯失公平行為。

2.綜前所述,本題題旨情形:

建設公司與代銷業者,未規劃完成交易重要資訊就進行銷售預售屋行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顯失公平之違法行為。

相關法條
公平§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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