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97年(第一次) 土地法規(二)

二、何謂「原地價」?甲將其所有土地於 92 年 12 月 12 日贈與其配偶乙,嗣後乙於 94 年 6 月 6 日又將該土地贈與甲。甲復於 96 年 1 月 23 日將該土地出售給丙,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其原地價以何為準?試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原地價之意義:

原地價係指於核定土地增值稅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以核定申報移轉現值應扣除地價價額,其情形如下:

1.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者,原地價為原規定地價。

2.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者,原地價為前次移轉現值;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於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係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但繼承前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款規定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地價,高於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者,應從高認定。

(二)配偶互相贈與之於原地價:

1.土地稅法第 28-2 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2.依上開規定,配偶間互相贈與可分為課徵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二種情形,其排列組合分析如下:

(1)甲贈與乙、乙贈與甲均課徵土地增值稅,此時原地價均已變動,甲出售給丙時以「乙贈與甲時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

(2)甲贈與乙時課徵土地增值稅、乙贈與甲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甲出售給丙時以「甲贈與乙時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

(3)甲贈與乙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乙贈與甲時課徵土地增值稅,甲出售給丙時以「乙贈與甲時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

(4)甲贈與乙、乙贈與甲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甲出售給丙時以「甲取得土地時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

相關法條
土稅§2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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