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106年 不動產經紀法規(一)

一、何謂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是否可以予以變更?(25 分)

擬答

(一)約定專用部分:

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二)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1.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2.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相關法條
公寓§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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