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96年(第二次) 土地法規(一)

一、土地徵收條例對於土地徵收之地價、土地改良物、土地改良費用及營業損失之補償費規定為何?試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地價補償:

1.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2.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3.前開所謂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4.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二)土地改良物補償:

1.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

2.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一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3.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定之;其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土地改良費用補償:

徵收土地公告前已領有建築執照或於農地上為合法改良土地,依第 23 條第一項規定停止工作者,其已支付之土地改良費用,應給予補償。

(四)營業損失之補償費: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

相關法條
土徵§30、31、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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