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擬於近日出售其所有位於 A 市一間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法須繳納房地交易所得稅,甲由其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之朋友處得知亦有土地增值稅之負擔問題。則甲於出售該房地而計徵其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時,所涉及「交易所得額」與「交易所得稅率」之規定內容為何?又應如何處理其所涉「土地增值稅」?試依據土地稅法及所得稅法等法律之規定分述之。(25 分)
擬答
(一)「交易所得額」計算方式:
1.出價取得者: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2.繼承或受贈: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3.交易損失之減除: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二)房地交易所得之稅率: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45%。
(2)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為35%。
(3)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20%。
(4)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15%。
(5)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20%。
(6)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二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20%。
(7)符合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10%。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45%。
(2)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者,稅率為35%。
(三)土地增值稅之處理:
1.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2.個人依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相關法條
所§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