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不動產經紀人 108年 民法概要(二)

二、甲有 A 屋,因向乙貸款 1000 萬元(新臺幣,下同),乃設定最高限額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以擔保。試問: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範圍如何?A 屋如發生毀損或滅失,乙本於代位性得如何行使權利?(25 分)

擬答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範圍:

依民法第 881 之 1 條第 1 、 2 項之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係包括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而該債權係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
另依依民法第 881 條之 2 第 2 項,除確定之原債權外,尚包括該債權所生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均在此擔保債權之範圍。

(二)乙如何行使權利,說明如下:

1.依民法第 881 條之 17 準用第 881 條第 1 項之規定:「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乙抵押權將因此而消滅。但得依同條第 2 項:「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可將抵押人所得取得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上,取得該權利之權利質權,次序與原抵押權相同,藉此保障抵押權人之權益。

2.倘若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過失向抵押人甲為給付,則抵押權人乙得依同條第 3 項規定,主張對抵押權人不生效力,以保全抵押權人之代位性。

3.以上均為抵押物滅失之情形所適用之法律,若僅係毀損之情況同條第 4 項亦準用上開之規定,法律效力並無二致,特此敘明。

相關法條
民法§881、881-1、881-2、8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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