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瑜和女友小喬因偷嚐禁果致小喬懷有身孕,雙方之父母於 97 年 6 月 1 日在圓山飯店為倆人舉辦婚禮並宴請賓客。翌日,小倆口出發至峇里島蜜月旅行,預計回國後再辦理結婚登記,但周瑜在該島潛水時不幸溺斃,遺下存款陸佰萬元。本案周瑜所遺之陸佰萬元應由何人繼承?各可繼得多少數額?請依相關法律規定回答。(25 分)
擬答
(一)本案繼承人為周瑜之父母,說明如下:
1.法定繼承人:
(1)依民法第 1144 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2)依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①直系血親卑親屬。
②父母。
③兄弟姊妹。
④祖父母。
2.周瑜和小喬非配偶關係:
(1)結婚已由過去的儀式婚制改為登記婚制,其要件有三:
①結婚應以書面為之。
②結婚合意之書面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③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2)本題周瑜和小喬雖舉辦婚禮儀式,但未至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未完成結婚登記,法律上無婚姻關係,故小喬非周瑜之繼承人。
3.胎兒非婚生子女:
承上,周瑜和小喬無婚姻關係,其胎兒為非婚生子女,為經準正、認領或收養,法律上非周瑜之繼承人。
4.結論:
綜合以上,本題周瑜之繼承人僅有其父母二位。
(二)本案由周瑜之父母個繼承 1/2,即各 300 萬,說明如下:
1.法定應繼分:
依民法第 1141 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本題情形:
本題繼承人為周瑜之父母,為同一順序之繼承人,其應繼分按人數平均繼承,故各繼承人 300 萬。
相關法條
民法§982、1138、1141、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