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有之負擔,如所有權人係領取現金補償者,應如何辦理?又所稱「應有之負擔」,其內容為何?試分述之。(25 分)
擬答
(一)被徵收土地之應有之負擔,所有權人領取現金補償之處理:
1.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有之負擔,由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發給地價補償費或建築改良物補償費時為清償結束之。
2.其款額計算:
(1)以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得之補償金額為限。
(2)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自行協議,再依其協議結果代為清償。
(3)協議不成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二)被徵收土地應有之負擔內容: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應有之負擔,指他項權利價值及依法應補償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之地價。」茲分述如下:
1.他項權利價值:
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自行協議,在依其協議結果代為清償;協議不成者,其補償費依土徵地26條規定辦理。
2.應補償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之地價:
依法徵收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除由政府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成之農作物外,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地價補償,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1/3補償耕地承租人,並應由主管機關於發放補償或依法提存時,代為扣交。
相關法條
土徵§35、36、平權§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