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公司分別對 X、Y、Z 等 10 餘人有近 5000 萬元之債權,但由於 X、Y、Z 等或潛逃無蹤,或擔保不足難有追償的機會,乃決定將全部債權信託於乙律師,委託乙進行追償。乙為追償債權,乃分別對 X、Y、Z 等提出訴訟。問:
(一)本案甲公司基於訴訟方法追討其對 X、Y、Z 等之債權,所為之信託行為,本信託法之規定,究否有效?(12 分)
(二)甲將其對 X、Y、Z 之債權信託於乙,究否仍屬債權讓與,而應有民法規定之適用?(13 分)
(一)本案甲公司基於訴訟方法追討其對 X、Y、Z 等之債權,所為之信託行為,本信託法之規定,究否有效?(12 分)
(二)甲將其對 X、Y、Z 之債權信託於乙,究否仍屬債權讓與,而應有民法規定之適用?(13 分)
擬答
(一)甲公司基於訴訟方法追討其對 X、Y、Z 等之債權,所為之信託行為,本信託法之規定無效,說明如下:
1.信託之意涵: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2.無效的信託行為:
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1)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2)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3)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
(4)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
(二)甲將其對 X、Y、Z 之債權信託於乙,非屬債權讓與,無民法規定之適用,說明如下:
債權讓與為準物權行為,需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具有讓與合意,本題甲公司係將全部債權信託於乙律師,委託乙進行追償,雙方並無讓與債權之合意,故不適用民法債權讓與之規定。
相關法條
信託法§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