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請問以何種方式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時應申報契稅?其申報期限以及應申報納稅之義務人為何?(25 分)
擬答
(一)應申報契稅之時機: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二)契稅之申報期限:
1.一般情形: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2.移轉發生糾紛時:
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3.標購或領買公產: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4.法院拍賣: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5.因買賣、交換、贈與承受建造完成前之建物並取得使用執照: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申報起算日。
(三)契稅之納稅義務人:
1.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
2.典權契稅,應由典權人申報納稅。
3.交換契稅,原則上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4.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5.分割契稅,應由分割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6.占有契稅,應由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7.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依第十六條規定之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相關法條
契§2、4、5、6、7、7-1、8、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