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7年 土地稅法規(四)

四、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一)請說明個人於交易房地繳交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之課稅基礎如何計算?(10 分)(二)其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者,適用之稅率為何?(15 分)

擬答

(一)稅基:

1.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2.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3.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二)稅率:

1.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2.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3.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4.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5.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6.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二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7.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相關法條
所§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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