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信託法規定,受託人原則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但有例外,例外情形有那些?受託人違反上述規定時,其效力如何?(25 分)
擬答
(一)受託人除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
1.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者。
2.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者。
3.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者。
4.受託人因繼承、合併或其他事由,概括承受信託財產上之權利時,不適用之。於此情形,並準用信託法第 14 條之規定,即信託財產為所有權以外之權利時,受託人雖取得該權利標的之財產權,其權利亦不因混同而消滅。
(二)違反時之效力如下:
1.準用信託法第23條規定:
受託人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得為以下請求:
(1)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
(2)回復原狀。
(3)減免報酬。
2.歸還利益:
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得請求將其所得之利益歸於信託財產。
3.加計利息:
於受託人有惡意者,應附加利息一併歸入。
4.請求權時效:
前開請求權,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事實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相關法條
信託法§14、2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