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登記申請之當事人,除登記權利人與義務人以外,尚有「與登記有關之第三人」,試問其意義與相關之情形為何?請依規定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與登記有關之第三人」之意涵:
「與登記有關之第三人」係指申請登記時,除登記權利人與義務人外,於不動產權利變動時,如登記之結果影響力三人權益,且依法需經第三人表示者,即為與登記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二)相關情形:
1.申請登記須第三人同意者,應檢附第三人之同意書或由第三人在登記申請書內註明同意事由。
2.依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九百十九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或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放棄或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者,申請人應檢附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或出賣人已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之證件並切結優先購買權人接到出賣通知後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
3.申請為抵押權設定之登記,其抵押人非債務人時,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應經債務人簽名或蓋章。
4.抵押權因增加擔保債權金額申請登記時,除經後次序他項權利人及後次序抵押權之共同抵押人同意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外,應就其增加金額部分另行辦理設定登記。
5.同一標的之抵押權因次序變更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因次序變更致先次序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增加時,其有中間次序之他項權利存在者,應經中間次序之他項權利人同意。
(2)次序變更之先次序抵押權已有民法第八百七十條之一規定之次序讓與或拋棄登記者,應經該次序受讓或受次序拋棄利益之抵押權人同意。
前項登記,應由次序變更之抵押權人會同申請;申請登記時,申請人並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已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並簽名。
相關法條
土登§44、97、111、11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