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9年 土地稅法規(三)

三、應申報繳納契稅之事由如何?並請依事由之不同分別說明其納稅義務人、稅率及申報契價之限制。(25 分)

擬答

(一)應申報繳納契稅之事由: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二)納稅義務人及稅率:

1.買賣:

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其稅率為契價百分之六。

2.設典:

典權契稅,應由典權人申報納稅;其稅率為契價百分之四。

3.交換:

(1)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其稅率為契價百分之二。

(2)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4.贈與:

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其稅率為契價百分之六。

5.分割:

分割契稅,應由分割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其稅率為契價百分之二。

6.占有:

占有契稅,應由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其稅率為契價百分之六。

(三)申報契價之限制:

1.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

2.但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取得不動產之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從其移轉價格。

3.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由財政部定之。

相關法條

契§2、3、4、5、6、7、8、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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