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時機及應備文件為何?逾期申請者,應如何適用?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及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負有何種義務?違者,處罰規定如何?(25 分)
擬答
(一)自用住宅用地之意義:
1.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2.土地稅法第九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二)申請自用住宅用地之時機及應備文件:
1.依土地稅法第17條(自用住宅用地)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2.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三)處罰規定: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相關法條
土稅§9、§17、§18、§41、§54Ⅰ土稅施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