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何謂公益信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那些情形下,對於公益信託之受託人得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25 分)
擬答
(一)公益信託之意義:
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信託法第 69 條定有明文。
公益信託之範圍甚廣,故除例示較重要之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等項外,以「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者」一語涵括,以免掛漏。
(二)公益信託受託人之罰則:
為促使公益信託之受託人忠實履行職務,以維公益,對於情節較為重大事項,須加以處罰,故信託法明定,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1.帳簿、財產目錄或收支計算表有不實之記載。
2.拒絕、妨礙或規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檢查。
3.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不實之申報或隱瞞事實。
4.怠於公告或為不實之公告。
5.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
相關法條
信託法§6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