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原因、工程實際所需費用及納稅義務人各為何?試分別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徵收原因:
1.各級政府於該管區域內,因推行都市建設,提高土地使用,便利交通或防止天然災害,而建築或改善道路、橋樑、溝渠、港口、碼頭、水庫、堤防、疏濬水道及其他水陸等工程,應就直接受益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工程受益費;其無直接受益之土地者,就使用該項工程設施之車輛、船舶徵收之。
2.前項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數額,最高不得超過該項工程實際所需費用百分之八十。但就車輛、船舶徵收者,得按全額徵收之,其為水庫、堤防、疏濬水道等工程之徵收最低限額,由各級政府視實際情形定之。
(二)實際所需費用:
前條所稱工程實際所需費用,包括左列各種費用:
1.工程興建費。
2.工程用地之徵購費及公地地價。
3.地上物拆遷補償費。
4.工程管理費。
5.借款之利息負擔。
前項第二款之公地地價,以各該公地管理機關抵繳同一工程所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數額為限。
(三)繳納義務人:
1.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標準,按土地受益之程度或車輛、船舶之等級,擬定徵收費率。
2.土地及其改良物不屬同一人者,其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比率,由辦理工程之各級政府定之。
前項土地改良物在未繳清全部受益費以前,如因土地租賃期限屆滿而予以拆除,由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未到期之部分;如係於租賃期間內拆除或改建,由改建人負責繳納之。
相關法條
工程§2、§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