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屋稅之稅率為何?在那些情形下,私有房屋之房屋稅減半徵收?試分別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稅率之範圍與決定: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1.住家用房屋:
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2.非住家用房屋: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3.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上開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備案。
(二)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1.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2.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3.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4.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相關法條
房§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