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4年 民法概要(一)

一、乙無權占有甲已登記在鄉下荒廢之土地,並在上面種植蔬菜,獲有利益,期間共計 7 年。請問甲對乙之無權占有、耕種獲利,得主張何權利?又該權利之消滅時效如何?(25 分)

擬答

(一)甲得對乙主張之權利,分述如下:

1.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此即「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亦稱為「回復請求權」。本題情形,乙無權占有甲已登記之土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甲得請求乙返還該土地回復占有。

2.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1)乙基於自己的利益在土地上種植蔬菜,欠缺「管理意思」,不成立無因管理,合先敘明。

(2)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受益人應將所受利益返還於受損害之人。

(3)本題乙無權占有甲之土地,在上面種植蔬菜獲有利益,乙之獲利並無法律上之原因,且因而造成甲之損害,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甲得請求乙返還所受利益。

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1)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本題乙無權占有甲所有之土地,係故意不法侵害甲之所有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規定,甲得請求乙損害賠償。

(二)各權利消滅時效之適用:

1.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1)依釋字第 107 號解釋之意旨,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2)故本題情形,土地登記在甲的名下,屬於已登記的不動產,上述請求權不受民法第 125 條 15 年的限制,並沒有罹於時效的問題。

2.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1)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實務見解認為,應依民法第 126 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的規定處理,蓋既相當於租金,即依租金的消滅時效規定。

(2)依上開實務見解,本題情形,該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為2年。

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1)依民法第 197 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相關法條

民法§179、184、197、767、釋字第 107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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