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已登記之土地於申請登記時,在何種情形下得免提出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試說明之。(25 分)
擬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出前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一)因徵收、區段徵收、撥用或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二)因土地重劃或重測確定之登記。
(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之登記。
(四)法院囑託辦理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五)依法代位申請登記。
(六)遺產管理人之登記。
(七)法定地上權之登記。
(八)依原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
(九)依土地法第 34-1 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之登記,他共有人之土地所有權狀未能提出。
(十)依民法第 513 條第三項規定之抵押權登記。
(十一)依本規則規定未發給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十二)以具有電子簽章之電子文件網路申請之登記,其登記項目應經中央地政機關公告。
(十三)祭祀公業或神明會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50 條或地籍清理條例第 24 條規定成立法人,所申請之更名登記。
(十四)其他依法律或由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免予提出。
相關法條
土登§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