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土地總登記後,登記機關接獲法院的囑託查封登記時應如何辦理?若登記機關接獲囑託時,該標的物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登記而尚未登記完畢,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又同一標的物經辦理查封登記後,其他機關再依法律囑託禁止處分登記,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25 分)
擬答
(一)囑託查封登記之辦理:
土地總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應於囑託書內記明登記之標的物標示及其事由。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之囑託時,應即辦理,不受收件先後順序之限制。
(二)接獲囑託時,標的物已申請移轉登記而未登記完畢之處理:
登記標的物如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或設定登記而尚未登記完畢者,應即改辦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或清算登記,並通知登記申請人。
(三)同一標的物辦理查封登記後,其他機關再依法律囑託禁止處分登記之處理:
1.下列情形,應予登記:
(1)土地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後,其他機關再依法律囑託禁止處分之登記。
(2)土地經其他機關依法律囑託禁止處分登記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再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
2.通知有關機關:
應將前開登記之事由分別通知有關機關。
相關法條
土登§138、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