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10年 土地登記實務(四)

四、甲、乙兩人各自所有 A 與 B 地相互毗鄰,茲甲因申請建造執照而發生與乙土地之地界線界址糾紛。甲乃向登記機關申請鑑界複丈,則登記機關於受理後,應如何辦理?若甲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為救濟?又乙若對於該鑑界結果亦有異議時,應如何為救濟?試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分析之。(25 分)

擬答

(一)登記機關受理鑑界複丈案件之處理方式:

1.登記機關受理複丈申請案件,應予收件,經審查准予複丈者,隨即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填發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並通知關係人。原定複丈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實施複丈時,登記機關應分別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改期複丈。

2.申請人於複丈時,應到場會同辦理;申請人屆時不到場或不依規定埋設界標者,視為放棄複丈之申請,已繳土地複丈費不予退還。

3.第一項所稱關係人,於鑑界時,指鑑界界址之鄰地所有權人;鄰地為公寓大廈之基地者,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時,指所有權人。

4.關係人屆時不到場者,得逕行複丈。

(二)甲(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之救濟方式:

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三)乙(關係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之救濟方式:

關係人對於鑑界或再鑑界結果有異議,並以其所有土地申請鑑界時,其鑑界之辦理程序及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相關法條
地測§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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