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4年 土地登記實務(一)

一、何謂共同擔保?於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時,若抵押人與債務人不同,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應由何人簽名或蓋章?設定契約書中「擔保權利總金額」欄,登記實務上應如何填寫?試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共同擔保之意義:

共同擔保係指為擔保同一債權,於數不動產上設定一抵押權。若未限定各不動產所負擔之債務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不動產賣得價金,受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之清償。

(二)應由債務人簽名或蓋章:

申請為抵押權設定之登記,其抵押人非債務人時,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應經債務人簽名或蓋章。

(三)「擔保權利總金額」欄之填寫方式:

設定契約書中「擔保權利總金額」欄,實務上之填寫方式為「新臺幣〇〇〇〇〇萬元整」,其中可為阿拉伯數字或國字。

相關法條

土登§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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