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5年 土地登記實務(三)

三、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役權登記時,應提出占有範圍位置圖,請說明該項位置圖之取得方式、要件及測繪內容。(25 分)

擬答

(一)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者,應依申請人所主張占有範圍測繪,並就下列符合民法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要件之使用情形測繪其位置及計算面積:

1.普通地上權之位置,以其最大垂直投影範圍測繪;區分地上權之位置,以在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分平面與垂直範圍測繪。

2.農育權、不動產役權之位置,以其實際使用現況範圍測繪。

(二)前項複丈之位置,應由申請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其發給之他項權利位置圖應註明依申請人主張占有範圍測繪,其實際權利範圍,以登記審查確定登記完畢為準。

(三)關係人不同意申請人所主張之占有範圍位置時,登記機關仍應發給他項權利位置圖,並將辦理情形通知關係人。

相關法條
地測§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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