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攬人就尚未完成之建物,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時,應提出那些申請文件?登記機關應如何辦理?(25 分)
擬答
(一)預為抵押權登記應提之文件:
1.登記申請書:
由申請人依公定格式自行填寫檢附。
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應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並應提出建築執照或其他建築許可文件,會同定作人申請之。
3.身分證明文件:
應檢附承攬人與定作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
4.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如委託書、定作人之印鑑證明、承攬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應提出經公證之承攬契約。
(二)登記機關辦理方式:
1.承攬人就尚未完成之建物,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暫編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登記。
2.承攬契約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定作人。
相關法條
登§3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