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9年 土地登記實務(三)

三、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其應備要件為何?申請合併之土地,如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者,各應檢附何種文件?(25 分)

擬答

(一)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之要件:

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下之土地為限:

1.同一地段。

2.地界相連。

3.使用性質相同之。

4.土地設定有用益物權者,其物權範圍為合併後土地之一部分者,應於土地複丈成果圖繪明其位置。

(二)依題旨應檢附之文件:

合併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等他項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1.所有權人不同時,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

2.設定有抵押權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但為擔保同一債權,於數土地上設定抵押權,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不在此限。

3.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相關法條

地測§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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