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其應備要件為何?申請合併之土地,如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者,各應檢附何種文件?(25 分)
擬答
(一)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之要件:
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下之土地為限:
1.同一地段。
2.地界相連。
3.使用性質相同之。
4.土地設定有用益物權者,其物權範圍為合併後土地之一部分者,應於土地複丈成果圖繪明其位置。
(二)依題旨應檢附之文件:
合併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等他項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1.所有權人不同時,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
2.設定有抵押權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但為擔保同一債權,於數土地上設定抵押權,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不在此限。
3.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相關法條
地測§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