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因實施土地重劃,而公告禁止之事項,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又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時應如何處理?請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實施土地重劃公告禁止之事項時,登記機關之處理方式:
政府因實施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及依其他法律規定,公告禁止所有權移轉、變更、分割及設定負擔之土地,登記機關應於禁止期間內,停止受理該地區有關登記案件之申請。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確定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而申請記者,不在此限。
(二)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時之處理方式:
政府機關依法律規定囑託登記機關禁止處分之登記,登記機關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準用法院查封登記等處理:
1.土地總登記後,政府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應於囑託書內記明登記之標的物標示及其事由。登記機關接獲政府機關之囑託時,應即辦理,不受收件先後順序之限制。
2.登記標的物如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或設定登記而尚未登記完畢者,應即改辦禁止處分登記,並通知登記申請人。
3.登記標的物如已由登記名義人申請移轉與第三人並已登記完畢者,登記機關應即將無從辦理之事實函復政府機關。
相關法條
土登§7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