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5年 土地法規(一)

一、土地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一般教學上,將此一法條所定私有土地所有權之取得,分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二種。試申述其原始取得之原因。(25 分)

擬答

原始取得係指非基於他人既有之權利所讓與,而獨立取得新生之權利。取得權利人不必承受土地原有之負擔。此種情形多為法律規定而生,說明如下:

(一)時效取得:

1.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2.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二)回復取得:

1.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

2.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相關法條

民法§769、770、土法§12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