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試依地政士法之規定說明,地政士執行業務範圍為何?何種情形下不得充任地政士?(25 分)
擬答
(一)地政士執行業務範圍如下:
1.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2.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3.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4.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5.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6.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7.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8.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二)充任地政士之要件:
1.積極要件:
(1)中華民國國民經地政士考試及格,並領有地政士證書者,得充任地政士。
(2)地政士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仍得充任地政士。
2.消極要件: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地政士;其已充任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地政士證書:
(1)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
(2)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相關法條
§4、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