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97年 土地法規(四)

四、地政士的懲戒計有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及除名四種,請說明違反那些規定會停止執行業務。(20 分)

擬答

(一)違反下列規定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1.地政士設立事務所,應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2.地政士於受託辦理業務時,應查明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確實核對其身分後,始得接受委託。

3.地政士不得有下列行為:

(1)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2)為開業、遷移或業務範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4.地政士執行業務所為之登記案件,主管機關或轄區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查詢或取閱地政士之有關文件,地政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5.違背地政士倫理規範或違反地政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

(二)違反下列規定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1.違反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之管理辦法。

2.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3.地政士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2)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

(3)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酬金。

(4)明知為不實之權利書狀、印鑑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而向登記機關申辦登記。

4.登記助理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領有地政士證書者。

(2)專科以上學校地政相關系科畢業者。

(3)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並於地政士事務所服務二年以上者。

相關法條

地政士§12、18、22、26、27、28、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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