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9年 土地法規(四)

四、擬以從事地政士為業者,應具備那些法定要件後,始得合法執行業務?又,地政士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簽證人登記,於受託辦理業務時,對契約或協議之簽訂人辦理簽證;但其不得辦理簽證之土地登記事項為何?請依地政士法之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地政士執業資格之法定要件:

1.領得開業執照:

地政士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以下簡稱開業執照),始得執業。

2.業必歸會:

地政士登記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不得執業。

(二)不得辦理簽證之事項:

1.繼承開始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之繼承登記。

2.書狀補給登記。

3.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為共有土地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之登記。

4.寺廟、祭祀公業、神明會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登記。

5.須有第三人同意之登記。

6.權利價值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登記。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土地登記事項。

相關法條

地政士§7、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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