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擬以從事地政士為業者,應具備那些法定要件後,始得合法執行業務?又,地政士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簽證人登記,於受託辦理業務時,對契約或協議之簽訂人辦理簽證;但其不得辦理簽證之土地登記事項為何?請依地政士法之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擬答
(一)地政士執業資格之法定要件:
1.領得開業執照:
地政士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以下簡稱開業執照),始得執業。
2.業必歸會:
地政士登記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不得執業。
(二)不得辦理簽證之事項:
1.繼承開始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之繼承登記。
2.書狀補給登記。
3.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為共有土地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之登記。
4.寺廟、祭祀公業、神明會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登記。
5.須有第三人同意之登記。
6.權利價值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登記。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土地登記事項。
相關法條
地政士§7、3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