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試題解答】地政士 105年 土地法規(四)

四、依地政士法規定,地政士受託向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之送件及領件工作,得由其僱用之登記助理員為之。試問該登記助理員應具備何種資格?又地政士僱用登記助理員有何限制?請分別述明之。(25 分)

擬答

(一)登記助理員應具備之資格如下:

政士受託向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之送件及領件工作,得由其僱用之登記助理員為之。但登記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地政士本人到場。

1.領有地政士證書者。

2.專科以上學校地政相關系科畢業者。

3.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並於地政士事務所服務二年以上二者。

(二)雇用登記助理員之限制:

地政士僱用登記助理員以二人為限,並應於僱傭關係開始前或終止後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及所在地之地政士公會申請備查。

相關法條

地政士§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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